钱
塘
湖
石
记
-
白
居
易
钱
唐
湖
事
,
刺
史
要
知
者
四
事
,
具
列
如
左
:
钱
唐
湖
一
名
上
湖
,
周
回
三
十
里
,
北
有
石
函
,
南
有
笕
。
凡
放
水
溉
田
,
每
减
一
寸
,
可
溉
十
五
余
顷
;
每
一
复
时
,
可
溉
五
十
余
顷
。
先
须
别
选
公
勤
军
吏
二
人
,
立
于
田
次
,
与
本
所
由
田
户
,
据
顷
亩
,
定
日
时
,
量
尺
寸
,
节
限
而
放
之
。
若
岁
旱
百
姓
请
水
,
须
令
经
州
陈
状
,
刺
史
自
便
压
帖
,
所
由
即
日
与
水
。
若
待
状
入
司
,
符
下
县
,
县
帖
乡
,
乡
差
所
由
,
动
经
旬
日
,
虽
得
水
,
而
旱
田
苗
无
所
及
也
。
大
抵
此
州
春
多
雨
,
秋
多
旱
,
若
堤
防
如
法
,
蓄
泄
及
时
,
即
濒
湖
千
余
顷
田
无
凶
年
矣
。
(
原
注
:
州
图
经
云
:
“
湖
水
溉
田
五
百
顷
。
”
谓
系
田
也
,
今
按
水
利
所
及
,
其
公
私
田
不
啻
千
余
顷
。
)
自
钱
唐
至
盐
官
界
,
应
溉
夹
官
河
田
,
放
湖
入
河
,
从
河
入
田
。
准
盐
铁
使
旧
法
,
又
须
先
量
河
水
浅
深
,
待
溉
田
毕
,
却
还
本
水
尺
寸
。
往
往
旱
甚
,
即
湖
水
不
充
。
今
年
修
筑
湖
堤
,
高
加
数
尺
,
水
亦
随
加
,
即
不
啻
足
矣
。
脱
或
水
不
足
,
即
更
决
临
平
湖
,
添
注
官
河
,
又
有
余
矣
。
虽
非
浇
田
时
,
若
官
河
干
浅
,
但
放
湖
水
添
注
,
可
以
立
通
舟
船
。
俗
云
:
决
放
湖
水
,
不
利
钱
唐
县
官
。
县
官
多
假
他
辞
以
惑
刺
史
。
或
云
鱼
龙
无
所
托
,
或
云
菱
茭
失
其
利
。
且
鱼
龙
与
生
民
之
命
孰
急
?
菱
茭
与
稻
粮
之
利
孰
多
?
断
可
知
矣
。
又
云
放
湖
即
郭
内
六
井
无
水
,
亦
妄
也
。
且
湖
底
高
,
井
管
低
,
湖
中
又
有
泉
数
十
眼
,
湖
耗
则
泉
涌
,
虽
尽
竭
湖
水
,
而
泉
用
有
余
;
况
前
后
放
湖
,
终
不
致
竭
,
而
云
井
无
水
,
谬
矣
!
其
郭
内
六
井
,
李
泌
相
公
典
郡
日
所
作
,
甚
利
于
人
,
与
湖
相
通
,
中
有
阴
窦
,
往
往
堙
塞
,
亦
宜
数
察
而
通
理
之
。
则
虽
大
旱
,
而
井
水
常
足
。
湖
中
有
无
税
田
约
数
十
顷
,
湖
浅
则
田
出
,
湖
深
则
田
没
。
田
户
多
与
所
由
计
会
,
盗
泄
湖
水
,
以
利
私
田
。
其
石
函
、
南
笕
,
并
诸
小
笕
闼
,
非
浇
田
时
,
并
须
封
闭
筑
塞
,
数
令
巡
检
,
小
有
漏
泄
,
罪
责
所
由
,
即
无
盗
泄
之
弊
矣
。
又
若
霖
雨
三
日
已
上
,
即
往
往
堤
决
。
须
所
由
巡
守
预
为
之
防
。
其
笕
之
南
,
旧
有
缺
岸
,
若
水
暴
涨
,
即
于
缺
岸
泄
之
;
又
不
减
,
兼
于
石
函
、
南
笕
泄
之
,
防
堤
溃
也
。
大
约
水
去
石
函
口
一
尺
为
限
,
过
此
须
泄
之
。
余
在
郡
三
年
,
仍
岁
逢
旱
,
湖
之
利
害
,
尽
究
其
由
。
恐
来
者
要
知
,
故
书
于
石
。
欲
读
者
易
晓
,
故
不
文
其
言
。
长
庆
四
年
三
月
十
日
,
杭
州
刺
史
白
居
易
记
。
钱塘湖石记。唐代。白居易。钱唐湖事,刺史要知者四事,具列如左:
钱唐湖一名上湖,周回三十里,北有石函,南有笕。凡放水溉田,每减一寸,可溉十五余顷;每一复时,可溉五十余顷。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,立于田次,与本所由田户,据顷亩,定日时,量尺寸,节限而放之。若岁旱百姓请水,须令经州陈状,刺史自便压帖,所由即日与水。若待状入司,符下县,县帖乡,乡差所由,动经旬日,虽得水,而旱田苗无所及也。大抵此州春多雨,秋多旱,若堤防如法,蓄泄及时,即濒湖千余顷田无凶年矣。(原注:州图经云:“湖水溉田五百顷。”谓系田也,今按水利所及,其公私田不啻千余顷。)自钱唐至盐官界,应溉夹官河田,放湖入河,从河入田。准盐铁使旧法,又须先量河水浅深,待溉田毕,却还本水尺寸。往往旱甚,即湖水不充。今年修筑湖堤,高加数尺,水亦随加,即不啻足矣。脱或水不足,即更决临平湖,添注官河,又有余矣。虽非浇田时,若官河干浅,但放湖水添注,可以立通舟船。俗云:决放湖水,不利钱唐县官。县官多假他辞以惑刺史。或云鱼龙无所托,或云菱茭失其利。且鱼龙与生民之命孰急?菱茭与稻粮之利孰多?断可知矣。又云放湖即郭内六井无水,亦妄也。且湖底高,井管低,湖中又有泉数十眼,湖耗则泉涌,虽尽竭湖水,而泉用有余;况前后放湖,终不致竭,而云井无水,谬矣!其郭内六井,李泌相公典郡日所作,甚利于人,与湖相通,中有阴窦,往往堙塞,亦宜数察而通理之。则虽大旱,而井水常足。湖中有无税田约数十顷,湖浅则田出,湖深则田没。田户多与所由计会,盗泄湖水,以利私田。其石函、南笕,并诸小笕闼,非浇田时,并须封闭筑塞,数令巡检,小有漏泄,罪责所由,即无盗泄之弊矣。又若霖雨三日已上,即往往堤决。须所由巡守预为之防。其笕之南,旧有缺岸,若水暴涨,即于缺岸泄之;又不减,兼于石函、南笕泄之,防堤溃也。大约水去石函口一尺为限,过此须泄之。余在郡三年,仍岁逢旱,湖之利害,尽究其由。恐来者要知,故书于石。欲读者易晓,故不文其言。长庆四年三月十日,杭州刺史白居易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