驳
复
仇
议
-
柳
宗
元
臣
伏
见
天
后
时
,
有
同
州
下
邽
人
徐
元
庆
者
,
父
爽
为
县
吏
赵
师
韫
所
杀
,
卒
能
手
刃
父
仇
,
束
身
归
罪
。
当
时
谏
臣
陈
子
昂
建
议
诛
之
而
旌
其
闾
;
且
请
“
编
之
于
令
,
永
为
国
典
”
。
臣
窃
独
过
之
。
臣
闻
礼
之
大
本
,
以
防
乱
也
。
若
曰
无
为
贼
虐
,
凡
为
子
者
杀
无
赦
。
刑
之
大
本
,
亦
以
防
乱
也
。
若
曰
无
为
贼
虐
,
凡
为
理
者
杀
无
赦
。
其
本
则
合
,
其
用
则
异
,
旌
与
诛
莫
得
而
并
焉
。
诛
其
可
旌
,
兹
谓
滥
;
黩
刑
甚
矣
。
旌
其
可
诛
,
兹
谓
僭
;
坏
礼
甚
矣
。
果
以
是
示
于
天
下
,
传
于
后
代
,
趋
义
者
不
知
所
向
,
违
害
者
不
知
所
立
,
以
是
为
典
可
乎
?
盖
圣
人
之
制
,
穷
理
以
定
赏
罚
,
本
情
以
正
褒
贬
,
统
于
一
而
已
矣
。
向
使
刺
谳
其
诚
伪
,
考
正
其
曲
直
,
原
始
而
求
其
端
,
则
刑
礼
之
用
,
判
然
离
矣
。
何
者
?
若
元
庆
之
父
,
不
陷
于
公
罪
,
师
韫
之
诛
,
独
以
其
私
怨
,
奋
其
吏
气
,
虐
于
非
辜
,
州
牧
不
知
罪
,
刑
官
不
知
问
,
上
下
蒙
冒
,
吁
号
不
闻
;
而
元
庆
能
以
戴
天
为
大
耻
,
枕
戈
为
得
礼
,
处
心
积
虑
,
以
冲
仇
人
之
胸
,
介
然
自
克
,
即
死
无
憾
,
是
守
礼
而
行
义
也
。
执
事
者
宜
有
惭
色
,
将
谢
之
不
暇
,
而
又
何
诛
焉
?
其
或
元
庆
之
父
,
不
免
于
罪
,
师
韫
之
诛
,
不
愆
于
法
,
是
非
死
于
吏
也
,
是
死
于
法
也
。
法
其
可
仇
乎
?
仇
天
子
之
法
,
而
戕
奉
法
之
吏
,
是
悖
骜
而
凌
上
也
。
执
而
诛
之
,
所
以
正
邦
典
,
而
又
何
旌
焉
?
且
其
议
曰
:
“
人
必
有
子
,
子
必
有
亲
,
亲
亲
相
仇
,
其
乱
谁
救
?
”
是
惑
于
礼
也
甚
矣
。
礼
之
所
谓
仇
者
,
盖
其
冤
抑
沉
痛
而
号
无
告
也
;
非
谓
抵
罪
触
法
,
陷
于
大
戮
。
而
曰
“
彼
杀
之
,
我
乃
杀
之
”
。
不
议
曲
直
,
暴
寡
胁
弱
而
已
。
其
非
经
背
圣
,
不
亦
甚
哉
!
《
周
礼
》
:
“
调
人
,
掌
司
万
人
之
仇
。
凡
杀
人
而
义
者
,
令
勿
仇
;
仇
之
则
死
。
有
反
杀
者
,
邦
国
交
仇
之
。
”
又
安
得
亲
亲
相
仇
也
?
《
春
秋
公
羊
传
》
曰
:
“
父
不
受
诛
,
子
复
仇
可
也
。
父
受
诛
,
子
复
仇
,
此
推
刃
之
道
,
复
仇
不
除
害
。
”
今
若
取
此
以
断
两
下
相
杀
,
则
合
于
礼
矣
。
且
夫
不
忘
仇
,
孝
也
;
不
爱
死
,
义
也
。
元
庆
能
不
越
于
礼
,
服
孝
死
义
,
是
必
达
理
而
闻
道
者
也
。
夫
达
理
闻
道
之
人
,
岂
其
以
王
法
为
敌
仇
者
哉
?
议
者
反
以
为
戮
,
黩
刑
坏
礼
,
其
不
可
以
为
典
,
明
矣
。
请
下
臣
议
附
于
令
。
有
断
斯
狱
者
,
不
宜
以
前
议
从
事
。
谨
议
。
驳复仇议。唐代。柳宗元。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