孟
子
·
第
五
卷
·
滕
文
公
上
·
第
三
节
-
孟
子
滕
文
公
问
为
国
。
孟
子
曰
:
“
民
事
不
可
缓
也
。
《
诗
》
云
:
‘
昼
尔
于
茅
,
宵
尔
索
绹
;
亟
其
乘
屋
,
其
始
播
百
谷
。
’
民
之
为
道
也
,
有
恒
产
者
有
恒
心
,
无
恒
产
者
无
恒
心
。
苟
无
恒
心
,
放
僻
邪
侈
,
无
不
为
已
。
及
陷
乎
罪
,
然
后
从
而
刑
之
。
是
罔
民
也
。
焉
有
仁
人
在
位
罔
民
而
可
为
也
?
是
故
贤
君
必
恭
俭
礼
下
,
取
于
民
有
制
。
阳
虎
曰
:
‘
为
富
不
仁
矣
,
为
仁
不
富
矣
。
’
“
夏
后
氏
五
十
而
贡
,
殷
人
七
十
而
助
,
周
人
百
亩
而
彻
,
其
实
皆
什
一
也
。
彻
者
,
彻
也
;
助
者
,
藉
也
。
龙
子
曰
:
‘
治
地
莫
善
于
助
,
莫
不
善
于
贡
。
’
贡
者
,
挍
数
岁
之
中
以
为
常
。
乐
岁
,
粒
米
狼
戾
,
多
取
之
而
不
为
虐
,
则
寡
取
之
;
凶
年
,
粪
其
田
而
不
足
,
则
必
取
盈
焉
。
为
民
父
母
,
使
民
盻
盻
然
,
将
终
岁
勤
动
,
不
得
以
养
其
父
母
,
又
称
贷
而
益
之
,
使
老
稚
转
乎
沟
壑
,
恶
在
其
为
民
父
母
也
?
夫
世
禄
,
滕
固
行
之
矣
。
诗
云
:
‘
雨
我
公
田
,
遂
及
我
私
。
’
惟
助
为
有
公
田
。
由
此
观
之
,
虽
周
亦
助
也
。
“
设
为
庠
序
学
校
以
教
之
。
庠
者
,
养
也
;
校
者
,
教
也
;
序
者
,
射
也
。
夏
曰
校
,
殷
曰
序
,
周
曰
庠
;
学
则
三
代
共
之
,
皆
所
以
明
人
伦
也
。
人
伦
明
于
上
,
小
民
亲
于
下
。
有
王
者
起
,
必
来
取
法
,
是
为
王
者
师
也
。
“
《
诗
》
云
:
‘
周
虽
旧
邦
,
其
命
惟
新
。
’
文
王
之
谓
也
。
子
力
行
之
,
亦
以
新
子
之
国
!
”
使
毕
战
问
井
地
。
孟
子
曰
:
“
子
之
君
将
行
仁
政
,
选
择
而
使
子
,
子
必
勉
之
!
夫
仁
政
,
必
自
经
界
始
。
经
界
不
正
,
井
地
不
钧
,
谷
禄
不
平
,
是
故
暴
君
污
吏
必
慢
其
经
界
。
经
界
既
正
,
分
田
制
禄
可
坐
而
定
也
。
“
夫
滕
,
壤
地
褊
小
,
将
为
君
子
焉
,
将
为
野
人
焉
。
无
君
子
,
莫
治
野
人
;
无
野
人
,
莫
养
君
子
。
请
野
九
一
而
助
,
国
中
什
一
使
自
赋
。
卿
以
下
必
有
圭
田
,
圭
田
五
十
亩
;
余
夫
二
十
五
亩
。
死
徙
无
出
乡
,
乡
田
同
井
,
出
入
相
友
,
守
望
相
助
,
疾
病
相
扶
持
,
则
百
姓
亲
睦
。
方
里
而
井
,
井
九
百
亩
,
其
中
为
公
田
。
八
家
皆
私
百
亩
,
同
养
公
田
;
公
事
毕
,
然
后
敢
治
私
事
,
所
以
别
野
人
也
。
此
其
大
略
也
;
若
夫
润
泽
之
,
则
在
君
与
子
矣
。
”
孟子 · 第五卷 · 滕文公上 · 第三节。周。孟子。滕文公问为国。
孟子曰:“民事不可缓也。《诗》云:‘昼尔于茅,宵尔索绹;亟其乘屋,其始播百谷。’民之为道也,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。苟无恒心,放僻邪侈,无不为已。及陷乎罪,然后从而刑之。是罔民也。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?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,取于民有制。阳虎曰:‘为富不仁矣,为仁不富矣。’
“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亩而彻,其实皆什一也。彻者,彻也;助者,藉也。龙子曰:‘治地莫善于助,莫不善于贡。’贡者,挍数岁之中以为常。乐岁,粒米狼戾,多取之而不为虐,则寡取之;凶年,粪其田而不足,则必取盈焉。为民父母,使民盻盻然,将终岁勤动,不得以养其父母,又称贷而益之,使老稚转乎沟壑,恶在其为民父母也?夫世禄,滕固行之矣。诗云:‘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’惟助为有公田。由此观之,虽周亦助也。
“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。庠者,养也;校者,教也;序者,射也。夏曰校,殷曰序,周曰庠;学则三代共之,皆所以明人伦也。人伦明于上,小民亲于下。有王者起,必来取法,是为王者师也。
“《诗》云:‘周虽旧邦,其命惟新。’文王之谓也。子力行之,亦以新子之国!”
使毕战问井地。
孟子曰:“子之君将行仁政,选择而使子,子必勉之!夫仁政,必自经界始。经界不正,井地不钧,谷禄不平,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。经界既正,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。
“夫滕,壤地褊小,将为君子焉,将为野人焉。无君子,莫治野人;无野人,莫养君子。请野九一而助,国中什一使自赋。卿以下必有圭田,圭田五十亩;余夫二十五亩。死徙无出乡,乡田同井,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则百姓亲睦。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。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;公事毕,然后敢治私事,所以别野人也。此其大略也;若夫润泽之,则在君与子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