闲
情
偶
寄
·
饮
馔
部
·
蔬
食
第
一
·
笋
-
李
渔
论
蔬
食
之
美
者
,
曰
清
、
曰
洁
、
曰
芳
馥
、
曰
松
脆
而
已
矣
,
不
知
其
至
美
所
在
、
能
居
肉
食
之
上
者
只
在
一
字
之
鲜
。
《
记
》
曰
“
甘
受
和
,
白
受
采
”
,
鲜
即
甘
之
所
从
出
也
。
此
种
供
奉
,
惟
山
僧
野
老
躬
治
园
圃
者
得
以
有
之
,
城
市
之
人
向
卖
菜
佣
求
活
者
不
得
与
焉
。
然
他
种
蔬
食
,
不
论
城
市
山
林
,
凡
宅
旁
有
圃
者
,
旋
摘
旋
烹
,
亦
能
时
有
其
乐
。
至
于
笋
之
一
物
,
则
断
断
宜
在
山
林
,
城
市
所
产
者
任
尔
芳
鲜
,
终
是
笋
之
剩
义
。
此
蔬
食
中
第
一
品
也
,
肥
羊
嫩
豕
何
足
比
肩
!
但
将
笋
肉
齐
烹
,
合
盛
一
簋
,
人
止
食
笋
而
遗
肉
,
则
肉
为
鱼
而
笋
为
熊
掌
可
知
矣
。
购
于
市
者
且
然
,
况
山
中
之
旋
掘
者
乎
?
食
笋
之
法
多
端
,
不
能
悉
纪
,
请
以
两
言
概
之
,
曰
:
“
素
宜
白
水
,
荤
用
肥
猪
。
”
茹
斋
者
食
笋
,
若
以
他
物
伴
之
、
香
油
和
之
,
则
陈
味
夺
鲜
而
笋
之
真
趣
没
矣
。
白
煮
俟
熟
,
略
加
酱
油
,
从
来
至
美
之
物
皆
利
于
孤
行
,
此
类
是
也
。
以
之
伴
荤
,
则
牛
羊
鸡
鸭
等
物
皆
非
所
宜
,
独
宜
于
豕
,
又
独
宜
于
肥
。
肥
非
欲
其
腻
也
,
肉
之
肥
者
能
甘
,
甘
味
入
笋
,
则
不
见
其
甘
,
但
觉
其
鲜
之
至
也
。
烹
之
既
熟
,
肥
肉
尽
当
去
之
,
即
汁
亦
不
宜
多
存
,
存
其
半
而
益
以
清
汤
,
调
和
之
物
惟
醋
与
酒
:
此
制
荤
笋
之
大
凡
也
。
笋
之
为
物
,
不
止
孤
行
并
用
各
见
其
美
,
凡
食
物
中
无
论
荤
素
皆
当
用
作
调
和
。
菜
中
之
笋
与
药
中
之
甘
草
同
是
必
需
之
物
,
有
此
则
诸
味
皆
鲜
,
但
不
当
用
其
渣
滓
,
而
用
其
精
液
。
庖
人
之
善
治
具
者
,
凡
有
焯
笋
之
汤
悉
留
不
去
,
每
作
一
馔
必
以
和
之
,
食
者
但
知
他
物
之
鲜
,
而
不
知
有
所
以
鲜
之
者
在
也
。
《
本
草
》
中
所
载
诸
食
物
,
益
人
者
不
尽
可
口
,
可
口
者
未
必
益
人
,
求
能
两
擅
其
长
者
,
莫
过
于
此
。
东
坡
云
:
“
宁
可
食
无
肉
,
不
可
居
无
竹
。
无
肉
令
人
瘦
,
无
竹
令
人
俗
。
”
不
知
能
医
俗
者
亦
能
医
瘦
,
但
有
已
成
竹
、
未
成
竹
之
分
耳
。
闲情偶寄 · 饮馔部 · 蔬食第一 · 笋。清代。李渔。论蔬食之美者,曰清、曰洁、曰芳馥、曰松脆而已矣,不知其至美所在、能居肉食之上者只在一字之鲜。《记》曰“甘受和,白受采”,鲜即甘之所从出也。此种供奉,惟山僧野老躬治园圃者得以有之,城市之人向卖菜佣求活者不得与焉。然他种蔬食,不论城市山林,凡宅旁有圃者,旋摘旋烹,亦能时有其乐。至于笋之一物,则断断宜在山林,城市所产者任尔芳鲜,终是笋之剩义。此蔬食中第一品也,肥羊嫩豕何足比肩!但将笋肉齐烹,合盛一簋,人止食笋而遗肉,则肉为鱼而笋为熊掌可知矣。购于市者且然,况山中之旋掘者乎?
食笋之法多端,不能悉纪,请以两言概之,曰:“素宜白水,荤用肥猪。”茹斋者食笋,若以他物伴之、香油和之,则陈味夺鲜而笋之真趣没矣。白煮俟熟,略加酱油,从来至美之物皆利于孤行,此类是也。以之伴荤,则牛羊鸡鸭等物皆非所宜,独宜于豕,又独宜于肥。肥非欲其腻也,肉之肥者能甘,甘味入笋,则不见其甘,但觉其鲜之至也。烹之既熟,肥肉尽当去之,即汁亦不宜多存,存其半而益以清汤,调和之物惟醋与酒:此制荤笋之大凡也。
笋之为物,不止孤行并用各见其美,凡食物中无论荤素皆当用作调和。菜中之笋与药中之甘草同是必需之物,有此则诸味皆鲜,但不当用其渣滓,而用其精液。庖人之善治具者,凡有焯笋之汤悉留不去,每作一馔必以和之,食者但知他物之鲜,而不知有所以鲜之者在也。
《本草》中所载诸食物,益人者不尽可口,可口者未必益人,求能两擅其长者,莫过于此。东坡云:“宁可食无肉,不可居无竹。无肉令人瘦,无竹令人俗。”不知能医俗者亦能医瘦,但有已成竹、未成竹之分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