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理

诚明相资以为体,知行相资以为用。惟其各有致功,而亦各有其效,故相资以互用。则于其相互,益知其必分矣。同者不相为用,资于异者乃和同而起功,此定理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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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定理难言,谁知孝友门风,竟遭此厄; 宦成家已破,剩有衰颓老母,何以为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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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问:“‘知止而后有定’,朱子以为‘事事物物皆有定理’,似与先生之说相戾”。先生曰:“于事事物物上求至善,却是义外也。至善是心之本体。只是明明德到至精至一处便是。然亦未尝离却事物。本注所谓‘尽夫天理之极,而无一毫人欲之私’者,得之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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