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
州
赵
公
救
灾
记
-
曾
巩
熙
宁
八
年
夏
,
吴
越
大
旱
。
九
月
,
资
政
殿
大
学
士
知
越
州
赵
公
,
前
民
之
未
饥
,
为
书
问
属
县
灾
所
被
者
几
乡
,
民
能
自
食
者
有
几
,
当
廪
于
官
者
几
人
,
沟
防
构
筑
可
僦
民
使
治
之
者
几
所
,
库
钱
仓
粟
可
发
者
几
何
,
富
人
可
募
出
粟
者
几
家
,
僧
道
士
食
之
羡
粟
书
于
籍
者
其
几
具
存
,
使
各
书
以
对
,
而
谨
其
备
。
州
县
吏
录
民
之
孤
老
疾
弱
不
能
自
食
者
二
万
一
千
九
百
馀
人
以
告
。
故
事
,
岁
廪
穷
人
,
当
给
粟
三
千
石
而
止
。
公
敛
富
人
所
输
,
及
僧
道
士
食
之
羡
者
,
得
粟
四
万
八
千
馀
石
,
佐
其
费
。
使
自
十
月
朔
,
人
受
粟
日
一
升
,
幼
小
半
之
。
忧
其
众
相
蹂
也
,
使
受
粟
者
男
女
异
日
,
而
人
受
二
日
之
食
。
忧
其
流
亡
也
,
于
城
市
郊
野
为
给
粟
之
所
凡
五
十
有
七
,
使
各
以
便
受
之
而
告
以
去
其
家
者
勿
给
。
计
官
为
不
足
用
也
,
取
吏
之
不
在
职
而
寓
于
境
者
,
给
其
食
而
任
以
事
。
不
能
自
食
者
,
有
是
具
也
。
能
自
食
者
,
为
之
告
富
人
无
得
闭
粜
。
又
为
之
官
粟
,
得
五
万
二
千
馀
石
,
平
其
价
予
民
。
为
粜
粟
之
所
凡
十
有
八
,
使
籴
者
自
便
如
受
粟
。
又
僦
民
完
成
四
千
一
百
丈
,
为
工
三
万
八
千
,
计
其
佣
与
钱
,
又
与
粟
再
倍
之
。
民
取
息
钱
者
,
告
富
人
纵
予
之
而
待
熟
,
官
为
责
其
偿
。
弃
男
女
者
,
使
人
得
收
养
之
。
明
年
春
,
大
疫
。
为
病
坊
,
处
疾
病
之
无
归
者
。
募
僧
二
人
,
属
以
视
医
药
饮
食
,
令
无
失
所
恃
。
凡
死
者
,
使
在
处
随
收
瘗
之
。
法
,
廪
穷
人
尽
三
月
当
止
,
是
岁
尽
五
月
而
止
。
事
有
非
便
文
者
,
公
一
以
自
任
,
不
以
累
其
属
。
有
上
请
者
,
或
便
宜
多
辄
行
。
公
于
此
时
,
蚤
夜
惫
心
力
不
少
懈
,
事
细
巨
必
躬
亲
。
给
病
者
药
食
多
出
私
钱
。
民
不
幸
罹
旱
疫
,
得
免
于
转
死
;
虽
死
得
无
失
敛
埋
,
皆
公
力
也
。
是
时
旱
疫
被
吴
越
,
民
饥
馑
疾
疠
,
死
者
殆
半
,
灾
未
有
巨
于
此
也
。
天
子
东
向
忧
劳
,
州
县
推
布
上
恩
,
人
人
尽
其
力
。
公
所
拊
循
,
民
尤
以
为
得
其
依
归
。
所
以
经
营
绥
辑
先
后
终
始
之
际
,
委
曲
纤
悉
,
无
不
备
者
。
其
施
虽
在
越
,
其
仁
足
以
示
天
下
;
其
事
虽
行
于
一
时
,
其
法
足
以
传
后
。
盖
灾
沴
之
行
,
治
世
不
能
使
之
无
,
而
能
为
之
备
。
民
病
而
后
图
之
,
与
夫
先
事
而
为
计
者
,
则
有
间
矣
;
不
习
而
有
为
,
与
夫
素
得
之
者
,
则
有
间
矣
。
予
故
采
于
越
,
得
公
所
推
行
,
乐
为
之
识
其
详
,
岂
独
以
慰
越
人
之
思
,
半
使
吏
之
有
志
于
民
者
不
幸
而
遇
岁
之
灾
,
推
公
之
所
已
试
,
其
科
条
可
不
待
顷
而
具
,
则
公
之
泽
岂
小
且
近
乎
!
公
元
丰
二
年
以
大
学
士
加
太
子
保
致
仕
,
家
于
衢
。
其
直
道
正
行
在
于
朝
廷
,
岂
弟
之
实
在
于
身
者
,
此
不
著
。
著
其
荒
政
可
师
者
,
以
为
《
越
州
赵
公
救
灾
记
》
云
。
越州赵公救灾记。宋代。曾巩。熙宁八年夏,吴越大旱。九月,资政殿大学士知越州赵公,前民之未饥,为书问属县灾所被者几乡,民能自食者有几,当廪于官者几人,沟防构筑可僦民使治之者几所,库钱仓粟可发者几何,富人可募出粟者几家,僧道士食之羡粟书于籍者其几具存,使各书以对,而谨其备。
州县吏录民之孤老疾弱不能自食者二万一千九百馀人以告。故事,岁廪穷人,当给粟三千石而止。公敛富人所输,及僧道士食之羡者,得粟四万八千馀石,佐其费。使自十月朔,人受粟日一升,幼小半之。忧其众相蹂也,使受粟者男女异日,而人受二日之食。忧其流亡也,于城市郊野为给粟之所凡五十有七,使各以便受之而告以去其家者勿给。计官为不足用也,取吏之不在职而寓于境者,给其食而任以事。不能自食者,有是具也。能自食者,为之告富人无得闭粜。又为之官粟,得五万二千馀石,平其价予民。为粜粟之所凡十有八,使籴者自便如受粟。又僦民完成四千一百丈,为工三万八千,计其佣与钱,又与粟再倍之。民取息钱者,告富人纵予之而待熟,官为责其偿。弃男女者,使人得收养之。
明年春,大疫。为病坊,处疾病之无归者。募僧二人,属以视医药饮食,令无失所恃。凡死者,使在处随收瘗之。
法,廪穷人尽三月当止,是岁尽五月而止。事有非便文者,公一以自任,不以累其属。有上请者,或便宜多辄行。公于此时,蚤夜惫心力不少懈,事细巨必躬亲。给病者药食多出私钱。民不幸罹旱疫,得免于转死;虽死得无失敛埋,皆公力也。
是时旱疫被吴越,民饥馑疾疠,死者殆半,灾未有巨于此也。天子东向忧劳,州县推布上恩,人人尽其力。公所拊循,民尤以为得其依归。所以经营绥辑先后终始之际,委曲纤悉,无不备者。其施虽在越,其仁足以示天下;其事虽行于一时,其法足以传后。盖灾沴之行,治世不能使之无,而能为之备。民病而后图之,与夫先事而为计者,则有间矣;不习而有为,与夫素得之者,则有间矣。予故采于越,得公所推行,乐为之识其详,岂独以慰越人之思,半使吏之有志于民者不幸而遇岁之灾,推公之所已试,其科条可不待顷而具,则公之泽岂小且近乎!
公元丰二年以大学士加太子保致仕,家于衢。其直道正行在于朝廷,岂弟之实在于身者,此不著。著其荒政可师者,以为《越州赵公救灾记》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