陶
庵
梦
忆
·
卷
四
·
泰
安
州
客
店
-
张
岱
客
店
至
泰
安
州
,
不
复
敢
以
客
店
目
之
。
余
进
香
泰
山
,
未
至
店
里
许
,
见
驴
马
槽
房
二
三
十
间
;
再
近
,
有
戏
子
寓
二
十
馀
处
;
再
近
,
则
密
户
曲
房
,
皆
妓
女
妖
冶
其
中
。
余
谓
是
一
州
之
事
,
不
知
其
为
一
店
之
事
也
。
投
店
者
,
先
至
一
厅
事
,
上
簿
挂
号
,
人
纳
店
例
银
三
钱
八
分
,
又
人
纳
税
山
银
一
钱
八
分
。
店
房
三
等
:
下
客
夜
素
早
亦
素
,
午
在
山
上
用
素
酒
果
核
劳
之
,
谓
之
“
接
顶
”
。
夜
至
店
,
设
席
贺
,
谓
烧
香
后
求
官
得
官
,
求
子
得
子
,
求
利
得
利
,
故
曰
贺
也
。
贺
亦
三
等
:
上
者
专
席
,
糖
饼
、
五
果
、
十
肴
、
果
核
、
演
戏
;
次
者
二
人
一
席
,
亦
糖
饼
,
亦
肴
核
,
亦
演
戏
;
下
者
三
四
人
一
席
,
亦
糖
饼
、
骨
核
,
不
演
戏
,
用
弹
唱
。
计
其
店
中
,
演
戏
者
二
十
馀
处
,
弹
唱
者
不
胜
计
。
庖
厨
炊
灶
亦
二
十
馀
所
,
奔
走
服
役
者
一
二
百
人
。
下
山
后
,
荤
酒
狎
妓
惟
所
欲
,
此
皆
一
日
事
也
。
若
上
山
落
山
,
客
日
日
至
,
而
新
旧
客
房
不
相
袭
,
荤
素
庖
厨
不
相
混
,
迎
送
厮
役
不
相
兼
,
是
则
不
可
测
识
之
矣
。
泰
安
一
州
与
此
店
比
者
五
六
所
,
又
更
奇
。
陶庵梦忆 · 卷四 · 泰安州客店。明代。张岱。客店至泰安州,不复敢以客店目之。余进香泰山,未至店里许,见驴马槽房二三十间;再近,有戏子寓二十馀处;再近,则密户曲房,皆妓女妖冶其中。余谓是一州之事,不知其为一店之事也。投店者,先至一厅事,上簿挂号,人纳店例银三钱八分,又人纳税山银一钱八分。店房三等:下客夜素早亦素,午在山上用素酒果核劳之,谓之“接顶”。夜至店,设席贺,谓烧香后求官得官,求子得子,求利得利,故曰贺也。贺亦三等:上者专席,糖饼、五果、十肴、果核、演戏;次者二人一席,亦糖饼,亦肴核,亦演戏;下者三四人一席,亦糖饼、骨核,不演戏,用弹唱。计其店中,演戏者二十馀处,弹唱者不胜计。庖厨炊灶亦二十馀所,奔走服役者一二百人。下山后,荤酒狎妓惟所欲,此皆一日事也。若上山落山,客日日至,而新旧客房不相袭,荤素庖厨不相混,迎送厮役不相兼,是则不可测识之矣。泰安一州与此店比者五六所,又更奇。